設定依據
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: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、第三十八條規定的,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,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。
審批對象
中央企業
申請條件
中央企業符合《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》(勞部發[1994]503號)規定的崗位
提交材料目錄及說明
1.申請函,包括企業隸屬關系、經營范圍、規模等基本情況,以及申請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崗位種類、特點及原因;
2.中央企業所屬法人單位目錄(一般到二級),申請事項涉及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;
3.實行特殊工時崗位說明,包括崗位描述、涉及不同特殊工時種類的崗位人數及占比、擬實行的期限及綜合計算周期等;
4.企業內部民主程序履行情況,包括征求意見的過程、工會或職代會意見、特殊工時實施方案及公示反饋意見情況。
基本流程
中央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制度審批基本流程
審批時限
20日。經批準,可延長10日
收費依據及標準
不收費
審批決定證件
無(以人社部函形式回復)
年檢要求
無(審批一次時效為3年)
承辦單位及辦理地點
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中街12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勞動關系司550房間
辦理時間
工作日
聯系電話
010-84208550
辦理網址
無
注意事項
注意溝通充分 確保材料齊全準確